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2016年 第2号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车辆范围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相关标准: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
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适用车型:轻型汽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汽油车;轻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下的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指的是最大总质量为3500kg以上的柴油车。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上述类型的新生产车辆。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新生产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三、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四、上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登记业务;自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五、各新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和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省环保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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