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机动车辆节能减排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
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新产品执行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
三、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
(一)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
四、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后,该企业及集团内其他企业均应注销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资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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