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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来源:工信部网站 日期:2014/11/26 点击率:204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机动车辆节能减排和安全水平的提高,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1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品类别,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

201611日起,低速货车新产品执行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的要求。

    三、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

    (一)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

    四、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后,该企业及集团内其他企业均应注销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资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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